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对全国各行各业已经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冲击,随着各地防控措施的逐步升级和落实,企业潜在的合同风险越来越大。参照非典时期的相关案件,合同风险预计将涉及买卖合同、承包租赁合同、劳务类合同、服务类合同、工程建设合同、国际贸易合同等多种类型的合同。
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用于免除和减轻自身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责任的抗辩理由有两种: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由于“非典”曾在最高院2003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被作为不可抗力因素,并且考虑到情势变更必须由司法机关进行认定,而现有相关制度和法律依据并不足,导致实践上法院在认定情势变更时较为严格和审慎,所以本文将从不可抗力的角度提出合同风险的应对建议。
应对建议包含六个步骤,依次是自我排查、书面通知、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提供证明、协商处理和责任分担。
企业需要尽快排查和评估疫情对企业各项活动的影响程度,若影响将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则企业可以先对免责事由进行梳理和适用性判断。
1. 免责事由梳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而言,不可抗力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此次疫情已经满足不可抗力定义中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两个条件,但是否具有“不可克服”的条件将会因地而异,因机构性质而异。如:封城措施、复工推迟措施对生产型实体企业是“不可克服”,但对于可远程服务的互联网企业则很难被认定为“不可克服”。
2. 免责事由适用性判断:
a) 时间先后:
如果合同签约在疫情发生后,则不满足不可抗力中不能预见的条件,所以疫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b) 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确实是发生在疫情期间,但不是源于疫情的影响,则疫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c) 疫情发生前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形:
如果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前存在迟延履行,而导致当事人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则疫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d) 发包人因假期延长和延迟复工导致逾期付款的情形:
疫情可以作为免责事由,免除逾期利息而不能免除付款义务。
e) 在疫情发生后,当事人未采取适当的减损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形:
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该方当事人不得以疫情为由主张免责。
经过自我排查,形成对合同风险的一定认识后,企业应尽快将排查结果通知于合同其他方法。本步骤涉及两种类型的通知,可根据疫情造成影响的不同程度适当采取。
1. 不可抗力告知:
确实因无法如期开工/政府不允许复工导致企业无法按时履行的情形,企业应以《不可抗力告知函》的形式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告知函中需载明客户名称、合同编号、疫情情况、政府通知文件编号内容、对企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标明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合同,并附政府暂不复工通知,必要时至贸促会或其他相关部门开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
2. 合同解除通知:
因疫情导致企业无法按照合同交付货物,进一步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企业应以《应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通知》的形式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通知中需将上述情况及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并明确提出解除合同,以尽可能减少损失。
在完成书面通知后,企业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
企业需进一步收集和提供可使用的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合同履行困难程度及其措施,可以将协商处理的目标分为以下三类:
以建筑业为例,对于疫情所引起的后果和损失的分担,合同当事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合理分担。
承包人应予以免责,无需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赔偿金。
如果现场管理人员由于被隔离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职,承包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更换人员,且不应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疫情导致的设备材料价格上涨的费用主要由发包人承担较为合理,发承包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后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费用的承担比例。
疫情下企业不可抗力通知模版